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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解读】
双重权利构造,即专有权、共有权。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解读】
1.区分所有,也属于所有权,所以具备所有权的权能,即占用、使用、收益、处分;
2.由于是区分所有权,所以要区别于一般所有权,表现其特殊性,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比如拆除承重墙,则会损害建筑的安全以及其他业主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解读】
1.第二个权利空间:共有权;
2.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比如二楼住户,主张不使用电梯,而不愿意承担电梯的维护费;
3.业主转让住宅或经营用房,基于不可分割性,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
明确规定共有部分:即道路、绿地,除非属于城镇公共道路或明确为个人所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
1.本条是对274条的特殊规定,一般而言,建筑规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本条,即275条对车位、车库进行了特殊规定,对其归属取决于开商法和业主的约定,一般而言,车位、车库建成之时,属于开发商原始取得、初始权利由开发商享有;
2.若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所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解读】
1.保护民众的底线思维,因为车位有限,停车空间有限,所以本条保护了本小区业主的利益;
2.若是开发商未将本小区的车位有限满足本小区业主,而将有限的车位出租或出售给临近小区的业主,基于本条规定的本小区业主优先承租和售卖的权利,本小企业主可以主张开发商与其他小区业主出租或出售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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