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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①接受转委托的人叫做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
②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
③从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讲,称做复代理关系。
在转委托中,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法律一般是不允许的。因为转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转委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行为应由代理人亲自实施。
物业管理公司能进行“转委托”吗?
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物业服务的转委托类似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为禁止承包方违法转包给第三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法律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1)必须是为了满足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因此,复代理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
(2)复代理人的代理权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3)抵押权人在获得委托人同意之后才可以进行转委托,否则是不可以进行转委托的。
转委托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代理者要满足的条件:
①要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公司来承担专业服务项目。
②物业管理公司要与专业性服务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专业性服务公司提供的专业性服务质量和水平不得低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相关专业性服务质量和要求的约定。(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③约定专业性服务公司达不到服务质量和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转委托”后,责任谁来承担?
物业管理公司将自己的专项服务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专业性公司后,并不能免除自己根据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受委托的专业性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原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人将部分专项物业服务事项转委托第三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的,物业服务人依然要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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