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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对松江区首例业委会成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因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三个月;被告人章某某、崔某某因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六个月;四名被告人退缴在案的129万余元发还被害单位。
非法侵占资金共近130万
上海松江法院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余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四人经事先商议,分别利用担任松江新城九号线商业广场第一届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将商业广场公共部位出资改造后假借亲友名义从业委会低价承租并高价转租的方法,非法占有商业广场公共部位租金共计973,452元。
2016年1月,被告人余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分别利用担任商业广场第一届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假借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将本应由业委会收取的电梯、大堂使用费,以服务费的名义非法占为己有。同时,上述三名被告人采用同样的方式,与乙酒店签订《劳务协议》,将商业广场晾衣平台的租金以劳务费的名义非法占为己有。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上述三名被告人先后收取甲公司、乙酒店支付的服务费、劳务费共计324,000元并非法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各退出违法所得300,000元;被告人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28,560元。
非法挪用资金42万
同时查明,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余某某在担任商业广场第一届业委会主任期间,伙同业委会委员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商业广场B区4楼的公共平台租金共计42万元转入张某某私人账户,张某某将该笔钱款用于“灵通快线”理财。2017年7月,张某某将上述租金转账至案外人徐某某(业委会财务)账户,其中30万元超过3个月未予归还。2017年9月,余某某等人将上述钱款存入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对公账户后转入商业广场维修基金账户。
审理中,被告人余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368,892元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余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崔某某数额较大,被告人余某某、章某某、张某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被告人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终,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涉案罪名、金额、到案及退赃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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