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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物业义务明晰
时间:2020-08-11 09:26:00  点击:   字体:




小区管理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随着城市化建设发展的进程,影响将越来越大。业主、物业、业委这三者关系处理不好,问题也会越来越多我们一定要积极关心小区管理,主动维护自己的利益,再次,要选聘一个好的物业来管理服务小区业主,主要应该订好服务合同,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规定订细、订清楚。


物业和业主关系


1.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是委托服务关系,业主可以自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同样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接受或者不接受物业服务。

2.业主选好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后,应当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将自己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权利委托给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因此,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问同时也是一种合同关系

物业合同关系



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具有占有、使用、支配和管理权,但整栋物业的全体业主又因使用物业而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为了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往往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来代表广大业主的利益管理整个物业,因此,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主要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来反映和体现的。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有哪些?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3、按合同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建物、设备、设施、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与业主委员会议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定期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对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针对物业不履行义务,业主有以下权力


 

业主的投诉权

1.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一般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2、《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公示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3、《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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