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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物业衣袖一挥直接走人,留下了一大堆烂摊子,开辟了一大片信息盲区,同时带走了一小部分资金与设施。
平稳过度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及时、清楚地告知原物业退场的时间。在合同到期前决定续约还是“退管”。
即使合同终止,原物业也应继续提供服务。留一个“平稳过渡期”,同时,也有权利要求业主支付相应的费用。
配合交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应当在必要信息上做好告知,在各项资料与设施上做好交接,最大限度帮助新物业有序开展工作。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适时退出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意味着物业的何时退出应与业主警醒协商;不得诸事未了就早早退出,也不得咸事皆了仍迟迟不走。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理性交接
新旧物业的冲突已经不是新鲜的话题。
当新旧物业交接时出现矛盾时,各方应当秉持理性的态度,既不在权利上退让,也不能用冲突解决问题。必要时可求助居委会、街道进行调节,甚至诉于法院,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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