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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小区公共收益归属
时间:2020-07-15 09:37:48  点击:   字体:


小区墙面广告、小区电梯广告、小区设施租借

公共设施常年用于商业活动。

美食餐饮、娱乐休闲、时衣美妆、电影游戏

各色广告教人眼花缭乱。

 

我们行走于小区,入眼皆是缤纷繁杂

的广告活动,在不知不觉中被勾起消费欲望。可是少有人能够嗅闻到这些商业气息背后的不菲收益,以及这些收益与自己的关系。

那么这些基于小区公共设施产生的收入,究竟属于哪一方呢?

 

  • 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业使用共有部分,应经业主同意。

     一直存在的问题:

    在此之前,有的物业根本不提所谓“电梯广告收益”有的仅含混各项资金皆称“用于小区建设”,却难以给出支出明细对于小区公共收入的去向,物业极少能够给出明确细致的说明。

    更有甚者,为扩充广告牌“点位”,某些物业似乎不惜放弃小区的整体美观建设。

    加之不少小区住户缺乏维权意识,业主委员会运行不充分,致使小区共有收入成了一笔糊涂账。

    是为乱象。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力表示:“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颇为常见,特别是侵吞小区外墙广告、电梯广告收益等侵害业主权利问题频频发生。

     

    定分止争,维护合法权益

    我们需要借助民法典来理清小区收入的归属。

     

  •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共有。

    物业使用共有部分所获的收益归属于业主,应对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进行公示;使用应经业主同意

  •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小区业主对物业有交物业费的义务,物业同时具有将共有部分收益交与业主的义务。在双方达成工时单情况下,可以使用广告费抵消物业费。因此,物业更有必要对共有部分收入的情况做好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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