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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居住权
时间:2020-10-11 09:02:00  点击:   字体:

“住有所居”是我们的社会命题。为了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而在某些情形中,特定群体的居住需求可以由特定群体负责解决。


居住权

以居住为目的,对其他人的住房享有的占有、使用用益物权。其由《民法典》首次提出。一般为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特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问题。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的设立与消灭

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通过两种方式

1、签订居住权合同

2、遗嘱

居住权在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可以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期限满后,居住权消灭,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若居住人死亡,居住权同样消失。


离婚案件中的居住权

工作计划总结

工作整体概况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而一旦离婚,在夫妻一方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生活,同时其自身没有收入来源,且一帆帆拥有给予居住权的能力时,双方可以协商“居住权”,以满足受助者稳定居住的需要。


老年人的居住养老需求

居住权不涉及财产分割,为老人获得稳定住所排除诸多的阻碍,避免了本末倒置、令人伤心的纠纷。


企业给予在职员工住房

有些情况下,企业需要为在职员工提供稳定住房。企业可以选择给予员工以房屋的居住权。


二手房/出租房的注意事项

居住权的所有者不得出租房产获得收益,更不能处分房产。

即既无收益权,也无处分权。

如果从居住权所有人手中给“购买”房屋,合同无法律效力。同样,居住权的享有者无权进行出租。

同样,《民法典》规定,登记申请居住权后,可以一直居住,不可被动离开。房屋所有人不得在他人享有居住权时将房子出租/处置等,侵害其居住权。

我们可以看到,居住权的设立在保障特殊群体的居住需求时,减少了许多繁琐的程序与物权问题,规避了大量不必要的博弈与恶行的欺诈;强调了对应群体在关系基础上的照顾义务,适应了当前社会的特点。


居住权原则上不得转让、继承

收益方有限定

有新事物就有伴生的乱象。居住权人无权以居住权收益,请不要相信“居住权买卖”之类的乱语。

同时,一些集体土地的住房,可以通过居住权盘活资产,收回投资。从中可以看到,收益权的主体,可以以居住权进行收益。

居住权虽然相对于租赁权来说,一般是无偿设立的,但也可以依据合同另有约定。

在此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可以咨询/求助于小区业主大会、居委会、街道等。已查询小区内住房的居住问题/调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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