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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的住户中,有一部分热心而通晓小区决事流程的业主,会被选举而出。定期召开会议,以商议小区大小事项,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这就是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并通过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
“某房地产公司将开发建设的规划内车位均以出租形式交付给业主使用,引起业主不满,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主诉开发商确认小区地面停车位权属纠纷。”
业主大会与业主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认识业主大会有利于业主们维护自身的权利和更好的履行义务。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突出了业主在重大问题上一致决定的权利,用民主的方式来保障绝大部分业主的权利。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有服从业主大会的决定的义务,但是同时对业主大会有一定约束力。
三、
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一些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
对于表决,《民法典》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1、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也称“双2/3原则”。
针对的是“参与表决”的群体,表决群体不仅要满足占有专有部分面积(如住房)2/3以上,且要满足人数上2/3以上。否则表决无效。
2、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也称“双3/4原则”。
针对的是“同意”的人数占比。不仅要占参与表决的专有面积的3/4以上,而且要占参与表决的人数的3/4以上。注意,占比的基数不是“全体业主”,而是“参与表决”的业主的3/4以上。
因此,参照上一条“双2/3原则”,同意的人数/全体人数=1*2/3*3/4=1/2。
同理,同意业主的专有面积/全体业主的专有面积=1/2
3、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也称“双1/2原则”。
针对的是“同意”的人数占比。同意的业主不仅要占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1/2以上,而且要占参与表决人数1/2以上。
参照“双2/3原则”,同意的人数/全体人数=1*1/2*2/3=1/3
同理,同意业主的专有面积/全体业主的专有面积=1/3
是不是很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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