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关于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房规〔2015〕2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各区民政局、各区公安分局,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2015年“十个突出问题”整改要求和《关于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组建和履职管理的通知》(武社建〔2015〕2号)相关规定,全市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正在全面开展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为加强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使用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印章的刻制

(一)新成立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并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附件1)到所属区的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

(二)印章所刻名称应是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单上确定的名称,印章直径统一为4.2厘米。业主大会印章内容为“武汉市ⅩⅩ小区(大厦)业主大会”,印章的居中位置为各区行政区域统一的编号《各区编号代码》(附件2);业主委员会印章按届别刻制,内容为“武汉市ⅩⅩ小区(大厦)第Ⅹ届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居中位置为各区行政区域统一的编号。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后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填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模告知函》(见附件3),持印章向街道办事处办理印章备案和印模留存手续。

(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撤销、合并、换届或改变名称的,原印章应当及时交回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并由街道办事处向原办理准刻手续的公安机关备案。

(五)印章因损毁、遗失或被盗等需要补刻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补刻:

1、补刻印章的书面申请(写明补刻理由,并由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

2、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刊登的印章作废声明;

3、印章被盗等特殊情况,还须持由案发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

印章因损毁补刻的,相关人员在领取新印章时应将旧印章交回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六)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不需刻制印章。业主代表须将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决定报送当地街道办事处备案,书面决定须留有个人业主签名、单位业主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印章的使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应当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范围使用。

(一)符合下列情形,根据业主大会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可以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决定;

2、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的决定;

3、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决定的决议;

4、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5、筹集、使用、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

6、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分配与使用的决定;

7、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的决定;

8、关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措方式的决定;

9、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的决定。

(二)符合下列情形,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议案、决议、决定,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1/2以上签名后可以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1、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修改方案;

2、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3、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续筹的方案;

4、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分配与使用的方案;

5、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6、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大会汇报物业管理实施情况的报告;

7、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向业主大会提出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的意见;

8、职责范围内可作出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的决定。

三、印章的管理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以外的其他委员专人分别负责保管,业主大会印章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使用时,应当告知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并建立用印记录制度。

保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届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重新刻制印章,新印章生效后,前届印章作废。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集体辞职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保管的印章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收回,并函请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法收回。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当事人限期收回,并函请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法收回。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有效期5年,原《市房管局关于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13〕3号)文件作废。通知下发之后,刻制新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按照此通知执行。

 

附件: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格式式样)

2、各区编号代码

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模告知函(格式式样)

附件:1、2、3.doc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公安局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