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房管局,各直属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政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设账方式 

  自2018年8月1日起,办理维修资金缴交确认手续的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2018年8月1日前办理维修资金缴交确认手续的商品住宅项目,将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按上述方式调整设账。 

  二、实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备案制 

  需要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区房管局提出备案申请,对符合使用条件、申请要件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的,区房管局应当按照《决定》规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并拨付维修资金。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明确维修资金使用分摊列支方式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发生的费用,根据确定的分摊范围,首先在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幢(分)帐中予以列支;幢(分)帐余额不足的,由分摊范围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从业主个人分户账中列支;业主个人分户账余额不足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四、规范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 

  发生《决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区房管局应当及时指导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提交使用申请资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发生特别紧急情况的,区房管局应当先行受理,并在当日会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迅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及时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及拨付手续。发生应急代修情况的,区房管局应当指导、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应急代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倡导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新方式 

  为解决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难题,降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成本,提高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决策效率,区房管局应当根据《决定》有关规定,协同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委托表决、集合表决、默认表决、异议表决等表决方式,优化维修资金表决规则,建立并逐步推广应用业主电子投票系统,畅通申请使用渠道。 

  六、实行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 

  按照《决定》规定,研究制定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明确应当引入第三方监督服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逐步建立并推行以专户管理银行无偿提供第三方监督服务为主的新模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以自行聘请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其费用计入维修工程成本,可以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三方监督服务的相关事宜应当在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中明确。 

  七、明确房屋转让时维修资金的处理方式 

  已建立维修资金专户的物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通过信息系统对接的方式使分户账户名和房屋权利人保持一致;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交,并由房屋交易双方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出售人补交。 

  八、完善维修资金基础数据管理 

  区房管局应当结合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维修资金基础数据,尤其在受理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备案时,要做好信息数据比对,不一致的,及时核实物业管理区域范围、房屋面积、业主姓名等房屋基础信息及维修资金历史交存、使用等情况,校正数据信息,保证数据完整、准确。 

  九、加强维修资金财务和档案管理 

  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和区房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划拨、核算等行为,保证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应依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自身职责,及时对维修资金档案进行整理、建档、归档,保证档案资料收集齐全、真实准确、安全保管和方便利用。 

  十、认真做好《决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迅速制定并组织实施《决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决定》,通过专题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方式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物业管理有关主体深刻了解、领会《决定》精神和条文基本含义,为《决定》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工作要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