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政策法规规定,并结合市区实际,现对市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备案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业主大会的直接指导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工作;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各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协助。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同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通过居委会或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备,涉及重大事项的决定还应当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备。

二、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内容和信息公布

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内容主要包括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包含委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主要的学习和工作经历、联系电话、照片、住址等内容。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经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相关信息(不包括住址)以及业主委员会作出的重大决定及时上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便在指定网站公布。

市房地产信息网、市物业管理网为市区统一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信息的指定公布媒体。

三、关于业主大会的筹建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筹建首届业主大会的,由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辖区街道办,与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应不低于5人,其中区物管办和街道办各1人,业主代表不低于2人。业主自行筹建业主大会的,应有本物业区域20%以上业主的书面提议。首届业主大会的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缺席的,由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筹集资金解决。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应在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辖区街道办的指导下进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启动换届工作;未及时启动换届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指派工作人员会同辖区街道办指导其换届工作;逾期3个月仍未完成换届的,在完成换届选举前,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报经辖区街道办审核。

四、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候选人的条件

除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规定的必要条件外,市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未发生侵害本物业区域其他业主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中没有任职;三、不存在欠交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行为。

倡议业主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另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二、具备一定的房地产、物业管理、法律、财经等基础知识;三、年龄不满68周岁;四、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工作经验的优先;五、大专以上学历的优先。连选连任、工作规范、成效突出的主任候选人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保障和工作激励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费用,业主委员会委员必要的工作报酬和交通、通讯补贴,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办公费用等。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小区公共设施经营收入中列支,但应有台帐记录,以备业主查询。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会同各区、各街道对市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开展规范、多数业主认同、小区管理良好的业主委员会将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六、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规范

业主委员会应当挂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每年最少一次向业主提交本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报告,在醒目位置设置主任信箱、公布联系电话向业主征求意见和建议,对不遵守本区域业主公约的业主通过发函、约谈等形式做说服工作,协助物业企业对未缴费的业主进行催缴。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不低于一次),对有关物业管理事项进行研究,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