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淄政办字〔201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日

  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审计、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社区“四位一体”工作体制的要求,承担辖区内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在完成核对后,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划转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物业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电话、网站,使用维修资金业务网络平台、业主表决系统、移动终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会投诉监督,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章 交存

  第九条 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第十条 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等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我市房改成本价的2%。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

  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房屋售出后,购房人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该房屋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第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专户下设商品房屋账户、已售公有住房账户和公共账户。

  (一)商品房屋账户主要用于储存业主、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