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加强               (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四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2、以批评、规劝、公示和法律诉讼等方式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第六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业主应严格遵守装饰装修施工时间,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九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则。

第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2、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3、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5、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6、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7、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8、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9、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10、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11、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12、非法养殖大型犬、烈性犬;

13、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圈占(遮挡)消火栓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14、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2、应当及时处置动物排泄物,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和美观;

3、不得影响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六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到现场见证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  利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遵守本规约。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规约。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

1、                                                           

2、                                                           

3、                                                            

第二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