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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行使权利的常设机构,从物业公司的选择、续约,到小区设施的维修、更新及相关公共资金的使用,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应当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否则将承担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近日,吴兴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不当引起的委托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系列案件
湖州市某小区8幢和9幢地下自行车库因质量问题,常年在雨季渗水。2016年12月16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8幢和9幢的业主起诉房地产开发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开发商向业主委员会支付自行车库维修费、小区相关业主补偿费等共计143万元,开发商履行该赔偿义务后不再负有该两幢自行车库进水、渗水等问题的保修及相关义务。之后,开发商依约将赔偿款支付给了业主委员会。钱拿到了,该如何分配呢?
由于车库维修较为复杂,许多业主建议自行解决漏水问题。因此,业主委员会根据大多数业主的意见,将赔偿款在扣除部分开支后进行分配。又因前期就起诉开发商一事商讨过程中,有11户业主并没有按照要求预交诉讼费用,并在短信告知未果后,业主委员会随即认定这些业主不同意其代表自己诉讼,故认为其通过诉讼取得的赔偿款,应当属于预交诉讼费的48户业主。
于是,业主委员会将扣除部分开支后的赔偿款总计115.2万元,分配给了48户业主。未得赔偿的11户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既然是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起诉开发商,则无论自己有无授权其维权,取得的赔偿款自然应当属于相应的全体业主,现业主委员会未向他们分配赔偿款,侵害了他们合法权益。因业主与业主委员会意见不一,该11户业主中有6户业主向吴兴法院提起诉讼。
吴兴法院经审理查明,业主委员会在与开发商调解过程中明确了对业主房屋质量保障义务的免除,致使该11户业主无法自行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若这些业主无权参与赔偿款分配,对其显属不公。“在业主权利受到侵害时,业主委员会积极为业主着想,代表业主参与维权诉讼的行为值得肯定,但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取得业主授权,并以全体相关业主的共同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参与诉讼调解,不得随意处置业主的权利。”该案承办法官说。
本案中,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如果认为该11户业主未授权其提起诉讼,则不应当在与开发商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确认开发商对业主房屋质量保障义务的免除。而未分得赔偿款的业主事后向其主张分配赔偿款的行为,应视为该些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此前代理行为的追认,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同的标准向该些业主分配赔偿款。由于业主委员会并未及时向业主分配赔偿款,故由此造成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由业主委员会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这6户业主要求参与赔偿款分配并由业主委员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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