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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为不愿预交物业费,合肥一业主迟迟拿不到新房!一怒之下,他将开发商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为其任性行为“买单”,被判支付13万余元违约金!
业主不交物业费 开发商拒绝交房
2016年8月30日,合肥市民张明(化名)与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蓝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张明购买位于合肥高新区的雍锦半岛小区一套房屋,总价款为211万余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9年7月6日前交房。
合同签订后,张明依约向蓝光公司支付房款。2018年12月,蓝光公司通知张明办理交房手续,并在向张明发出的《需交纳款项明细》、《业主需携带资料》、《物业移交确认单》等材料上有“预收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交纳”等相关字样。因张明拒绝支付物业费,导致未完成交付。
2019年7月25日,张明再赴小区办理交房,某服务公司合肥分公司向张明出示了蓝光公司委托其办理房屋交付的委托手续,并告知先交纳物业费才能交付,因张明拒绝先交纳物业费,该服务公司拒绝向张明交付房屋。
延迟交房318天 业主状告开发商
2019年9月,张明向蓝光公司发出《关于房屋催交的函》,该函载明:“我是购买房屋的客户。贵司通知于2018年12月20日交房,本人按时前往收房,可交房流程最后贵司不给钥匙,此是第一次收房未成。第二次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后2019年7月25日前往收房,可最后还是没有给我钥匙”。一直到2020年5月20日,延迟了318天,张明才拿到自己购买的新房。
对于自己因为未交纳物业费而迟迟没有拿到新房之事,张明非常气愤,将开发商蓝光公司起诉至合肥高新区法院,要求蓝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其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共计13万余元。
开发商违约 支付违约金13万
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由于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7月6日前交房,蓝光公司依约应在该日前将房屋交付张明。
先行交纳物业费并没有在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物业费是否交纳与房屋买卖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蓝光公司的行为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一审认为,蓝光公司应向张明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以张明支付的房款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自2019年7月7日计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即134319元。一审法院判决,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张明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4319元。
记者了解到,一审宣判后,蓝光公司提起了上诉。合肥中院二审认为,交纳物业费并非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前提或必要条件,张明因此未能成功收房,蓝光公司具有过错。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增设附加交房条件 开发商要当心了
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称,在交房时,一些开发商增设了交纳物业费等附加条件,业主在面对这些附加条件时,往往不会多想,选择接受条件,尽快拿房。然而,实际上一些开发商增设的这些附加条件并没有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按时交房是开发商的责任,是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交纳物业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两者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两码事。”
李军称,开发商增设附加交房条件,让业主完成合同之外的条件才交付房屋,此举要不得,构成违约后,业主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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