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专属的移动运营平台
打造移动化、智能化、电商化的小区管理新模式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逐渐成了日常交流工具,但我们在微信里所面对的也是真实的人。因此,在微信等网络平台上,造谣、散播虚假消息,或是无证据侵犯他人名誉,依旧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微信群聊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 情 简 介
张某与王某均系江苏省无锡市某小区业主,张某曾担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该小区有3700余户业主,建立了多个业主微信交流群。在2019年5月期间,王某在该小区某一个业主微信群(当时显示群成员498人)发表言论,以行使业主监督权利为名,抨击某人在业委会任职期间存在贪腐行为,虽然未直接指名道姓,但内容涉及张某担任业委会主任的工作内容与个人形象。张某以王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发现,王某虽然没有直接指明评论对象,但综合其言论全部内容,从一般通常理性人来理解,上述言论评价对象显然为某个特定主体,且王某对该特定主体进行了限定性的特征化描述,而且,微信群内的其他业主亦能据此确定评论指向谁人,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在微信群内的言论指向应为张某,张某与王某的言论评述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张某以其名誉权受损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裁 判 结 果
王某在微信群中对张某的身份、收入、财产等方面进行否定性评价,所用词汇令人对评价对象产生不友好、非正面的联想,本案审理中,王某确认其对张某的评述均没有事实依据,系其个人怀疑,王某的上述言论已构成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案涉业主微信群成员多达498人,案涉物业小区业主众多,王某的言论在微信群中扩散,具有一定的公共传播性,能够造成张某声誉在该小区内显著降低,系对张某社会评价的明显伤害,属于侵犯张某名誉权行为。
最终法院判定,王某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 官 点 评
超出行使权利的合理界限,构成侵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作为同一物业小区业主,其有权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或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行为提出意见,有权依法行使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但是,王某在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有怀疑时,并未采取合法合理途径行使业主权利,对未加核实确认的情况,贸然发表攻击性、侮辱性言论,言论内容并非陈述事实或提出监督疑问,该行为本身已经偏离行使业主权利范畴,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因此,王某关于其行使业主正当权利的辩称意见,不构成侵权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法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当下小区业主自治已成为普遍的趋势,很多业主对参与小区自治管理有着积极兴趣,愿意对小区工作提出建议。而且,业主微信群、QQ群也成为业主参与小区自治管理的重要平台,业主在微信群交流中发表意见,提出疑问,行使业主自治权利,均是必要的。但是,微信群、QQ群属于具有公共传播功能的新媒体渠道,群内交流言论具备公开性、传播性的社会化特点,不当言论对他人造成的侵害后果也被放大,足以构成侵权范畴。因此,微信群、QQ群的言论交流应当有法律界限,不能呈一时之快,即要承担“祸从口出”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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