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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规定作为小区业主有权利由业主自己主导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而最重要的是,只有成立由业主自己主导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才能维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害,才能保证未来有办法可以对所有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给予回应。
那么,业委会有什么权利?
1、核验权。有权拿居住的实际情况与购房合同及开发商的承诺进行核对,如果出现不符,可以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主张权利;
2、知情权。保障业主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有关资料及物业管理公司有关情况(如收费依据、服务标准、收支情况、有关基金的使用等)的知情权;
3、选择权。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委会选择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并有权执行签订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检查权。业委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
5、收益权。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全体业主对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出租的收益权。
上述权利的行使仅靠业主个人的力量是做不到的,比如,某个业主想到有关部门了解一下本物业的相关资料,有关部门一般不接待,而只对业主委员会开放。因此,业主只有通过业主委员会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这些权利的实现起了保障的作用。
相应的,如果不能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以上权利都将无法体现。以下情况就成为普遍现象:
1、物业公司大多数是建设单位自己的公司,难以对开发商遗留的问题作有利于业主的表示,因此一旦有建筑质量问题或房屋修缮等问题,目前情况下吃亏的肯定是业主;
2、很多业主忽略了自己的权利,比如说对公摊水、电费的收取是否合理。房子出现的一些维修情况收费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业主权利来获取收益的行为等等,这些很难无法公开、公平、透明,甚至变本加厉;
3、一旦发生重大的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比如挪用物业维修资金,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类似侵害业主的行为,将因无人监督而变得肆无忌惮;
4、目前许多本应该属于业主自己的收益部分,比如广告、停车收费、公建出租费等很大的一笔费用,本可以用来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的资金和公共部分房屋的维修使用,但被物业公司拿走而无任何办法。
没有业主自己的组织,就永远不可能有选择物业公司来小区服务的可能,没有可以监督的机构,这个历史遗留下来的“保姆”或“管家”就永远是你小区的地主和土皇帝,以管理者自居,无论他想怎么样就可以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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