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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物业公司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收取的广告费到底归谁所有?
一、小区内业主共用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发布广告需征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方可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区内除了业主单独享有的范围外,公共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在小区内发布广告需要经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然后物业才能跟广告主签订广告合同。
二、利用公共部分发布广告获得收益,归全体业主享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根据以上法条得知,1.业主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需经的其他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且办理法定手续;2、物业公司也是同样;3、上述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未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授权,擅自对业主共有的物业进行经营,并且将经营收入归于自己,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返还收益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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